21岁女子醉酒送酒店遭两男子先后性侵,上诉后二审仍维持原判!
21岁女子醉酒送酒店遭两男子先后性侵,上诉后二审仍维持原判!
来自河南驻马店的21岁女子魏某(化名)赴约吃饭时喝到酩酊大醉,先是被35岁的王某某带到酒店实施性侵,之后32岁的张某某也来到酒店趁机侵犯了魏某。一审法院分别判处两人2年和4年有期徒刑,王某某未提出上诉,如今二审法院驳回了张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21岁女子饭局醉酒后在酒店客房,指控遭两男子先后性侵
据张先生透露,32岁的哥哥张某某和35岁的王某某均从事装修行业,他们此前就结识了21岁的魏某,这三人皆来自驻马店市。
王某某跟我兄长住在楼上楼下,平常会有业务方面的往来。魏某在另一家装修公司任职,我兄长此前曾雇佣过设计师信某,而信某和魏某是好友。
依据检方的指控内容,在2024年1月9日晚上11点左右,张某某、王某某、信某和受害女子魏某共同用餐、喝酒,魏某喝醉了,王某某提出送她回家。
第二天零点左右,王某某领着魏某前往驻马店市驿城区的一家酒店,把她拽进客房。趁着女方因醉酒失去意识,强行和她发生了关系,随后离去。

饭局结束后,张某某和信某一同离开。之后,张某某表示担忧魏某的安全,让信某与王某某通电话。从通话中得知女方已被送到酒店房间,张某某和信某随后赶到酒店。信某离开后,张某某拿到房卡进入房间,趁着魏某醉酒,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之后,张某某在房间休息到次日清晨,才离开酒店。
2024年1月11日,魏某向警方报案。当天,张某某就被抓捕归案,第二天王某某也落入法网。1月13日,这两人因涉嫌强奸罪,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1月25日被正式执行逮捕。>>>男子狡辩女方不让走,因未答应离婚才报案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的庭审现场,张某某声称,当晚他们在酒店房间时,魏某称自己胃痛,不让他离开。清晨5点左右,魏某主动和他发生了性关系。到了8点左右,两人准备第二次发生性关系前,他还在网上下单买了避孕药和矿泉水。
张某某对性侵指控予以否认,他称入住当晚,酒店房间始终敞开着门,若女方并非自愿与他发生性关系,外面应该能听到她的呼救声。他右肩处的痕迹,是在与魏某发生关系时,魏某留下的吻痕。1月10日晚,他曾邀约魏某一同用餐,由于他没有答应女方让他离婚的要求,女方才选择报案。
张姓先生觉得此事有缘由,“我们觉得她是出于自愿,结果过后,她找我兄长索要钱财,我兄长表示没有钱。”
张先生表示:“案发刚过12个小时,警方就把我哥哥抓走了,还直接收走并扣押了他的手机,到现在手机仍被办案警方扣着。我已经去找过两三次,可警方一直以判决未下达为由不给,称要等判决书生效之后才归还,所以我们目前没办法获取更多证据。”>>>家属对男子手部骨折未痊愈、肩膀上有“草莓印”但警方未做鉴定一事存疑张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透露,张某某被抓后曾提出要对肩膀上的瘀痕进行鉴定,但未能如愿。

张先生称,他哥哥坚称肩膀上的痕迹是“草莓印”,然而对方却表示那是咬痕,毕竟吸和咬留下的痕迹差异显著,到底是吸的还是咬的,得找专业机构来鉴定。他哥哥被抓之后,曾要求警方进行鉴定,可公安并未安排。张先生觉得,要是做了鉴定,就能明确性质了。
张姓先生称:“我觉得那天他俩喝酒喝多了,然后就发生了性关系。女方说男方是用暴力手段侵犯她,还说我哥哥用手压制住她,存在暴力胁迫的情况。然而,有证据显示,我哥哥的左手曾发生骨折,至今都没康复,左手使不上劲,根本不具备实施暴力的条件。在2023年9月、11月和12月,我哥哥几乎每个月都会进行定期的诊疗检查,医院出具的病历单能够证实他左手有永久性残疾。在一审时,我们已将这些证据提交给了法院,但最终法院驳回了我们的诉求。”
据张先生透露,“案件发生的时候,魏某还处于未婚状态。我兄长结婚时间比较靠前,那时已经有子女了,彼时兄长正和嫂子闹矛盾。”
2024年12月一审判决下达后,我兄长随即提起上诉。目前,二审案件由驻马店市中院受理,且已开庭审理过一次。
张姓先生向记者透露,“此前我们两家曾找她索要谅解书,然而她并不愿意给。最终案件进入了审判流程,我们的律师为当事人做了无罪辩护,此时谅解书也派不上用场了。”>>>女方称喝了6瓶啤酒后失去意识,被人用手按在床上无法反抗 多日来,记者多次尝试与魏某取得联系,均未成功。
根据被害人魏某讲述,她此前和张某某有过业务往来,案发当天是头一回碰面。当晚大约19时,他们4人一同吃饭喝酒,期间她喝了6瓶啤酒后失去意识,等醒来时已身处酒店房间。房间里有张某某,她记得对方把她推倒在床上并试图脱她衣服,她用手捶打对方,可由于喝了酒没什么力气,反抗没能成功,最终再次失去意识。
过了一会儿她再度苏醒,此时张某某正在与她发生性行为。她摸到手机并点亮屏幕,看到时间大概是0:40,之后又进入了梦乡。到6:30她醒来时,发觉自己没穿衣服躺在床上。张某某醒来后翻身压到她身上,想要和她再次发生性行为。她用双手去推张某某的肩膀,而对方则用手将她的双手按压在床上,由于无法反抗,两人随即发生了性关系。
依据魏某所述,事件发生之后,张某某去买水。她为避免怀孕,要求张某某去买避孕药。过了半小时,水和药被送到酒店,她喝了半瓶饮品后再度入睡。
大约8点40分,张某某离开前提醒她记得退房。她起床服用避孕药后便离开了,由于衣服上沾有呕吐物,回到家后她先清洗了衣服,随后洗了个澡。
清晨醒来,她发觉信某已多次拨打她的微信电话。大约9点,她回拨过去,询问信某为何会和张某某同睡一张床。
1月10号晚上,张某某邀请她一同用餐,她因为想问关于两人睡在同一房间的事便赴约了。然而,吃饭时在场的人较多,她觉得不太好意思开口询问。当晚睡觉前,她给张某某发微信,询问在两人一起喝酒的那晚,自己是如何被带到酒店房间的,张某某仅回了一个表情。她接着又问为何没戴避孕套,对方答复说酒店房间里没有。
根据魏某的讲述,在张某某和她发生关系时,她处于喝醉的状态,记不清对方是否使用过暴力手段。她曾用手推了张某某的肩膀,好像还咬了对方肩膀几下,并用手抓挠了对方的后背。
1月11号,她跟同事讲了这件事之后,才发觉问题十分严重,于是决定报警。她没在第一时间报警,是由于考虑到王某某和自己的工作存在关联,担心会对工作造成影响。
另外,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交代,他于1月10日9点11分致电魏某,询问对方是否有事情。通话录音表明,魏某回应称:“快不行了,想去死了,没料到喝啤酒会醉成这般模样,平常都是喝白酒的。”
魏某作为受害者一方,是否针对王某某、张某某的辩解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回应呢?记者付出诸多努力,却没能和魏某一方取得联系。>>>法院审理表明,被告人肩膀的瘢痕情况与女方陈述存在差异,并且没有证据能够证实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判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违背妇女意愿,趁着被害人处于严重醉酒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
王某某归案后,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强迫女方与其发生性行为一事,并亲自书写了相关情况。在庭审过程中,他也承认自己有过此类行为,尽管不承认与女方发生了性关系,但辩解称自己的行为属于强奸未遂。
关于对王某某强奸既遂的指控,法院判定,由于被害女子醉酒程度严重,已无法记起王某某进入酒店房间时的状况。王某某不承认与受害女子发生了实质性的性关系,并且在女子身体上也未检测出王某某的DNA,当前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某某强奸既遂,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判决书显示,魏某在当晚喝醉后,被王某某抱到酒店,对于之后短时间内发生的事,要么毫无印象,要么记忆不清。她把他人对自己实施性侵的时间记成0:40,这更能表明她当时处于重度醉酒状态,无法准确识别手机信息。不过,她对在这个时候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张某某却有清晰的认知。她无法准确描述发生性关系的具体细节,这与醉酒后意识迷糊的精神状态相符,也能证实她在被性侵时无力反抗、不知反抗的客观情况。
魏某对于凌晨遭张某某性侵一事的表述始终稳定且一致,同时其他合理疑点均已排除,此陈述应当被采纳。张某某趁着魏某处于深度醉酒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这一行为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应以强奸罪对其定罪量刑。
关于发生性关系时魏某未呼喊求救,事后也未即刻告发,能否认定为其自愿主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这一问题。法院表示,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在于是否违背女性的意志,是否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而非取决于事后被害人是否迅速报案。迅速报案仅有助于侦查机关收集和固定证据,不能因为被害人未及时报案就推断其是自愿发生性关系。
倘若被害人由于对法律存在认知偏差或其他缘由未能及时报案,只要有证据能够证实强奸行为确已发生,就依然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害人在案发的次日选择报案,这是其在对发生性关系这一事实以及自身在发生关系时的状态进行反复确认和判断之后所做出的决定。并且,没有证据表明被害人在报警之前曾向被告人或其亲属提出钱财等方面的要求却未得到满足,从而出于报复心理才报警。由此足以认定,张某某与被害人发生关系时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
张某某提出辩解称,其所说因未应允被害人提出的离婚诉求而致使被害人报警这一说法,并无证据加以证实。同时,也没有证据能够表明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处于主动且自愿的状态。
对于张某某肩膀处的瘢痕,法院经审查后认定,被害人表示在张某某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时曾咬伤对方。而张某某称该瘢痕是被害人主动亲吻所致,这与被害人的陈述相悖,并且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这一说法。辩护人在庭审时出示的他人身体吻痕照片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无法证明张某某肩膀上的瘢痕是魏某亲吻留下的。
2024年12月21日,驿城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中,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4年、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辩护律师看法张某某的辩护律师雷程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侦查机关未积极行使侦查权,致使“草莓印”鉴定时机错过。他认为,依据现有证据,一些疑点无法消除。
雷程称,对于是否对张某某进行了反抗,女方起初说张某某翻身压住她,她咬了对方的肩部,之后又说没采取行动阻止张某某。张某某右肩部的瘀痕照片能够初步证明女方在其肩部亲吻时留下了吸吮式瘀痕,没有其他证据表明二人身体有损伤。
雷程向记者透露,瘀痕照片是在侦查人员首次提审张某某时拍摄的,这是张某某体表仅有的新鲜瘀痕。从这张照片里,完全看不到牙咬留下的痕迹,张某某一直坚称那是他和女方在两相情愿的情况下互相亲吻产生的“草莓印”。由此可见,本案的间接证据所指向的证明方向,和被害人的陈述存在显著差异。侦查机关没有积极行使侦查权,既错失了对张某某身上“草莓印”进行鉴定的时机,也错过了从女方身上提取“草莓印”相关证据的机会。
雷程向记者透露,“于法庭之上提交了张某某的病历,其左手手腕曾有过损伤,为左手骨骨折以及腕关节创伤性关节炎,历经三次就医手术,手术时间的跨度超过了一年。从张某某的供述能够看出,此伤存在后遗症,左手手腕终生无法弯曲,不能用力支撑,阴雨天还会疼痛,这表明魏某所陈述的遭受张某某摁压并被实施性侵的行为并不真实。”
4月7日,雷程向记者透露:“当下最新情况是二审裁定结果已出,上诉被驳回,原判得以维持。”>>>第三方律师观点男方若觉得判决存在错误,可申请再审,也能向检察院申诉。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辩护律师依据‘草莓印’照片,初步判定为亲吻痕迹且无牙咬痕迹,进而质疑女方反抗行为以及强奸罪认定缺乏实质证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以及侦查人员都得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类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侦查机关或许存在一些疏漏。对于证据的真实性,需要结合全案证据来进行审查。即便没有对“草莓印”进行鉴定,要是结合女方的陈述以及其他间接证据等,能够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同样可以认定强奸这一事实。
付建称,律师依据张某某左手受伤这一情况,觉得女方所讲的被摁压性侵内容不真实。实际上,只要达到能够有效控制妇女行动自由,或者让妇女无力反抗的程度,就能够判定违背妇女意愿构成强奸,所以这种质疑无法改变已认定的案件事实。
付建提议:“要是男方和其亲属觉得判决存在差错,能够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倘若能够搜集到能够证实张某某无罪或者罪行较轻的新证据、新线索、新证人证言等,又或者发现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有误、审判程序违规等状况,便可向法院申请再审。”
与此同时,付建称,被告人还能够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检察院针对该案件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检察院能够审查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旦发现判决有误,便可以提出抗诉。”
信息源自:大风新闻 编辑人员: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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