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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姑息养奸!贯彻实施港区国安法,须重点打击海外损害国安行为

摘要绝不姑息养奸!贯彻实施港区国安法,须重点打击海外损害国安行为 文|韩成科 港区国安法实施迎来三周年,国安法的订立和推行,是“一国两制”实践的里程碑式事件,在香港长期...

绝不姑息养奸!贯彻实施港区国安法,须重点打击海外损害国安行为

文|韩成科

港区国安法实施迎来三周年,国安法的订立和推行,是“一国两制”实践的里程碑式事件,在香港长期未能完成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宪制责任,导致在国家安全上中门大开的被动形势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果断行使宪制权力,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一举扭转了香港乱局,实现了重大转折。国安法“一法定香江”的作用是立竿见影的,也说明一个事实:完善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是保障“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重中之重。

三年来,在国安法的震慑下,大规模骚乱又或是各种“硬对抗”已几近“绝迹”,但各种“软对抗”仍然禁之不绝,当中既有香港内部的“软对抗”,也有已潜逃外地的反中分子,在海外成立各种网络媒体以及政治组织,继续进行“港独”的宣传和行动。不少干犯港区国安法的反对派政客亦潜逃外地,继续抹黑香港、抹黑国安法,以至不断要求外国政府制裁香港。

打击海外损害国家安全行为,将是国安法实施的下一阶段重点。有人认为,这些人已经潜逃美国,国安法对他们鞭长莫及,但其实国安法在制订时早已预计有关情况,在法例上设定了“域外效力”。港区国安法第37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当中清楚说明了港区国安法的“域外效力”,香港居民在外国干犯港区国安法,有关法律同样可以在域外产生法律效力,特区政府一样有司法管辖权,同样可以要求当地将犯人移交。

港区国安法的“域外效力”规定,其实是秉承了国家刑事管辖原则中的“保护原则”,即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这也是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国家安全法例惯例。

例如日本《刑法》第2条规定:第77至79条的内乱相关罪行,第81至88条的外患相关罪行,适用于在日本境外犯下下列罪行的所有人;又如美国《卢根法》、德国《刑法典》,及新加坡《恐怖主义(制止炸弹袭击)法》等,不论是普通法或大陆法系,都同样具有“域外效力”。否则,如果国家安全法例不具备“域外效力”,只要潜逃外地法例就未能作出规管及惩治,岂不等于“无牙老虎”,还如何维护国家安全?

在港区国安法的“域外效力”下,违法分子不论潜逃在哪里同样要面对法律的制裁,现时的问题如何落实执行好。今年1月,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夏宝龙在“保证港区国安法准确实施”专题研讨会上致辞时就指出,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都要切实肩负起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全面准确贯彻实施港区国安法,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如果香港对于海外损害国安的行为无法处置,任由反中分子利用海外作为“港独”基地“出口转内销”,还谈何全面准确贯彻实施国安法?所以,国安法下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就是针对海外损害国安行为进行打击。

早前,一名23岁女学生从日本回港后被警方拘捕,她于2019年到日本留学后,持续在网上平台发表一些支持“揽炒派”和“黑暴”的图片和文字,当中更包括主张“港独”讯息,涉嫌触犯煽动分裂国家罪而被捕。事件引起不少外媒关注,更借此攻击抹黑国安法。从案件性质而论,在网上发布鼓吹“港独”的信息,已触及国安法界线,该少女虽然已到日本留学及生活,但不代表可以逃避法网,国安法对她在外国的行为同样有法律效力。这次拘捕行动更向社会发出明确信号:执法部门将会果断对海外的犯法分子依法追捕,一些潜逃到外地的违法分子,以为可以逃避刑责,只是自欺欺人。

固然,这次该女学生被捕是因为回港所致,对于其他没有回港的违法分子怎么办?既然港区国安法具有“域外效力”,执法部门理应向其潜逃的国家,明确提出引渡这些违法人士的要求。香港与多个国家都有类似的引渡协议,就算没有协议,以往同样有相互移交罪犯的做法。国安法是香港的法例,执法部门要求外国政府依法“交人”理直气壮。这些政府如果坚持不移交,等于是公然袒护这些违法人士,特区政府在将来移交罪犯问题上,同样可以作出反制。而且,在国安问题上,中央负责处理特区层面难以解决的问题,承担“最后兜底责任”,在与外国交涉“引渡”违法分子时,中央也可提供支持。

一些潜逃外国的反中分子认为,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下,不会有被“引渡”风险,在外国生活稳如泰山。但德国“铁血宰相”卑斯麦也讲过:“政治是可能的艺术”,“引渡”违法分子并非“绝对不可能”,也可以有不同的安排,以为潜逃外国就可以安枕无忧,恐怕只是一厢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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